起重机出口必藏!EAC认证全流程拆解(含TR CU 010/2011最新解读)
01EAC 010技术法规简介
EAC 010(ТР ТС 010/2011)是欧亚经济联盟(EAEU)针对起重机械安全性的核心法规,适用于俄罗斯、白俄罗斯、哈萨克斯坦等成员国。该法规于2013年生效,取代了部分旧有的许可制度(如Rostechnadzor许可),要求所有进入欧亚市场的起重机及配套设备必须通过合格评定程序(认证或符合性声明),并加贴“EAC”标识。
适用范围:塔式起重机、桥式起重机、履带式起重机、铺管起重机、堆垛机等;
核心目标:确保设备设计、制造、使用全生命周期符合安全标准,降低工业事故风险。
起重设备分类:EAC合格证与合格证的分类
02根据EAC 010,起重设备分为两类,对应不同的合规程序:
1. 强制认证的起重机械合格证
主要类型:
塔式起重机、吊臂起重机、龙门起重机、桥式起重机;
铺管起重机、机械手起重机、履带式起重机;
其他用于工业或建筑场景的重型设备。
特点:高风险、核心作业设备,需通过严格测试和生产审核。
2、允许符合性声明的设备
适用设备:
电动/液压提升机、链条葫芦;
工业无轨运输工具(如叉车、手推车);
可拆卸配件:吊钩、抓斗、吊索、磁吸装置等。
特点:低风险或辅助设备,仅需文件审核和声明备案。
判定原则:若设备直接影响公共安全或用于危险作业,必须进行认证。
03起重机EAC认证方案
EAC 010提供三种认证方案,企业需根据生产规模与设备用途选择:
方案 适用场景 核心要求 有效期
1c 系列化生产(批量产品)
技术文件审核 + 样品测试 + 生产现场检查 + 年度监督审核 最长5年
3c 单批次进口或生产 仅针对特定批次进行样品测试 无限制(仅限批次)
9c 有限数量(企业自用设备) 文件审核(无需测试) 无限制(仅限自用)
选择建议:
1c方案:适合长期出口或本地化生产的企业;
3c方案:适用于临时订单或小批量进口;
9c方案:仅用于企业内部设备,不涉及市场流通。
04认证资料要求
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文件(根据方案调整):
基础文件
认证申请表(含企业信息、设备参数及用途说明);
技术护照(含设计图纸、材料清单);
操作手册与安全说明书(需符合EAC 010格式要求);
质量管理体系证书(如ISO 9001,非强制但可加速审核)
技术文件
关键部件证书(如电机、制动系统需符合TR CU 004/2011);
材料合规证明(钢材、焊接工艺的测试报告);
进口设备需提供原产国认证文件(如CE证书)。
附加文件
批次认证(3c/9c):供应合同、运输单据;
防爆设备:需额外符合TR CU 012/2011的测试报告。
05认证流程详解
1. 申请与协议签订
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表,明确设备类型及认证方案;
签订服务协议,约定费用与时间节点。
2. 文件审核
认证机构评估技术文件的完整性与合规性;
重点审查设计安全性、材料强度、电气系统(需符合TR CU 004/2011)。
3. 样品测试(1c/3c方案)
由认可实验室进行负载测试、稳定性测试、紧急制动测试等;
测试地点可选制造商场地或第三方实验室。
4. 生产审核(仅1c方案)
专家现场检查焊接质量、装配工艺、质量控制流程;
评估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规产品的能力。
5. 发证与标识
通过后颁发EAC证书,录入欧亚联盟统一注册系统;
设备加贴“EAC”标识,完成海关备案。
06认证的核心用途与法规关联
1. 认证用途
市场准入:EAC证书是海关清关的必要文件;
合规运营:在Rostechnadzor注册设备的强制要求;
风险规避:避免因不合规导致的罚款、设备扣押或法律诉讼。
2. 关联法规
TR CU 004/2011:规范起重机电气系统的低压设备安全;
TR CU 012/2011:针对防爆环境起重机的特殊要求;
俄罗斯联邦法第166-FZ号:危险生产设施的工业安全标准;
Rostechnadzor第533号令:起重机使用与维护的安全细则。
07认证周期与费用
周期
1c方案:3-6个月(含测试、生产审核及发证);
3c方案:2-4周(仅样品测试);
9c方案:1-2周(文件审核)。
费用
1c方案:约32000~60000元(视设备复杂度);
08后续义务与注意事项
年度监督(1c方案):认证机构每年进行生产检查,确保持续合规;
证书更新:1c证书到期前3个月需重新申请,流程简化;
标识规范:“EAC”标志需清晰、永久粘贴于设备显著位置。
09总结
EAC 010认证是起重机进入欧亚市场的“技术护照”,企业需根据设备类型选择合规路径。通过专业机构(如Diagnostics LLC)合作,可高效完成文件准备、测试与审核,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延误。合规不仅是法律义务,更是企业技术实力与责任感的体现。
俄罗斯联邦联邦法第166-FZ号"关于危险生产设施的工业安全"
俄罗斯联邦联邦法第182-FZ号"关于技术监管"
Rostechnadzor第533号命令关于批准"使用起重设施的危险生产设施安全规则"文件的任何属于本技术法规附录3所列的TR CU010/2011范围的起重设施、装置和机构,在其改造(修理、现代化)后首次生产和引进的起重设施、装置和机构,必须有合格证书或声明。
合格证书也将被要求为:
在Rostechnadzor注册起重机
在危险生产设施登记册中登记起重机时
,国家海关和监管机构,以及经营机构,被要求检查和排除进口,生产和销售,以及使用起重设备,其中没有证书,护照和其他文件确认其安全和质量。